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60號原告 王美璧
林易青 林易春 林蓉脩 林家慶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 律師被告 吳英蘭
羅慶 和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1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二人於言詞辯論期日結束後,遲到約10分鐘始到庭,嗣於108年6月13日以傳真提出書狀表示本件系爭標的物已非在被告二人持有中,而係由訴外人 黃國隆 所持有等語,為維護兩造權益,爰予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