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99號原告 王維 被告 廖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2,835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6日以108年度補字第820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