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交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8號原告 陳鋕榮 被告 陳彥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1年度壢交簡字第8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黃俊華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