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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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牟威宇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顆(驗餘淨重壹點伍 伍柒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牟威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2056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該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6顆(送驗淨重1.8629公克、驗餘淨重1.5579公克)為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為警所查獲之淡黃色錠劑6顆,經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淨重1.8629公克、驗餘淨重1.5579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6月24日草療鑑字第1000600133號鑑定書一紙附卷可稽,乃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再被告牟威宇上開施用毒品之犯行,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處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而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20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德寬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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