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79號原告 鄭黃雀 訴訟代理人 鄭鳳凰 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6月28日具狀提起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車牌號號0000-00之自用小客車之客觀約略價額。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補正合法民事起訴狀,即應載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內容。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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