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原告 胡之清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 律師
蘇宏杰 律師原告 胡之玉 訴訟代理人 金志雄 律師被告 胡之潔 訴訟代理人 張質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胡之潔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四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由原告訴訟代理人起訴(及追加原告),雖提出委任狀,惟委任狀書立日期原告胡之清、胡之玉均於國外,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原告入出境連結作業在卷可稽,是原告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命補正,茲請原告訴訟代理人依限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委託書或其他相關證明受委任之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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