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168號聲請人 盧淑惠 相對人 吳恩 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恩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吳恩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票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號其個別欲請求之金額(即該兩張本票之票面金額及欲請求之金額,應詳列而非僅陳明欲請求金額之總額)。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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