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64號原告 郭伊凡 被告 郭仲凡
號4樓 蔡紫興
號4樓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年度訴字第六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林芳華法官林玉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