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紋龍選任辯護人賴俊佑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紋龍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
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趙紋龍前經本院以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任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並裁定自民國100年4月26日起羈押。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0年7月8日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有期徒刑8月之刑期,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是前揭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自應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郭德進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