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60號聲請人財團法人真理大學法定代理人 黃昭弘 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相對人 葉能哲
葉守義 謝志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欄中關於「財團法人真理大學法定代理人 吳銘達 」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真理大學法定代理人黃昭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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