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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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6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另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合計應徵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