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30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30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3042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書記官李銑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