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78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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