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12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承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3,0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