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6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6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4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他人註冊商標所製造之商品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1之15號」應更正為「1之17號」,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一)應更正為「被告甲○○之供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雖辯稱:百味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味香公司)所生產之「彌勒佛紅高粱酒」商標圖樣係因員工裝瓶時錯拿而錯貼,因此不敢於市面上販賣,貨品堆放在倉庫內,待至空閒時抽換商標云云,惟查,經臺南縣警察局新化分局扣押之各批「彌勒佛紅高粱」酒品,其製造日期分別為93年11月18日、94年6月3日、96年1月2日及97年9月15日製造,則依一般常情,如於生產製程中發生錯誤,應立即修正或補救,豈有在4年間反覆出錯之理,被告所辯顯不足採,被告犯行應可認定。
三、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準此,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即屬集合犯之範疇,立法者於犯罪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故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為刑法評價上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應僅成立一罪。被告自93年11間起至98年1月13日為警查獲時止,持續侵害台灣菸酒公司之商標權,並持以販賣牟利之營業行為,具反覆實行之特徵,係本於反覆實行營業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複次之使用商標,並持以販賣,應僅成立集合犯一罪。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1條第3款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罪。被告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於註冊之商標後持以販賣,其販賣之低度行為,應為使用近似商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使用近似之註冊商標於同一商品而販賣罪。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代表一定之商品品質,被告身為百味香公司總經理,為牟取不法利益,未經許可而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對商標專用權人造成之損害非小,且妨礙交易之公平,又本件扣案使用近似註冊商標之商品數量非少,情節非輕,惟被告於本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審理時,已坦承犯行,且願賠償商標專用權人所受損害,並已與商標專用權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又查被告雖曾於76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惟已於76年7月14日執行完畢,此後未再曾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其後已坦白認罪,並與商標專用權人達成和解,經此偵查及審判程序,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五、末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係被告侵害他人註冊商標所製造之商品,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併予宣告沒收。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1條第3款、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柯貞如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3條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1│「彌勒佛紅高粱酒」52度360毫升│187箱(每│││裝│箱12瓶)│├──┼───────────────┼─────┤│2│「彌勒佛紅高粱酒」33度360毫升│15箱(每箱│││裝│12瓶)│├──┼───────────────┼─────┤│3│「彌勒佛紅高粱酒」33度750毫升│96箱(每箱│││裝│12瓶)│├──┼───────────────┼─────┤│4│「彌勒佛紅高粱酒」33度300毫升│37箱(每箱│││裝│12瓶)│├──┼───────────────┼─────┤│5│「彌勒佛紅高粱酒」33度600毫升│12箱(每箱│││裝│12瓶)│├──┼───────────────┼─────┤│6│「彌勒佛紅高粱酒」52度600毫升│12箱(每箱│││裝│12瓶)│├──┼───────────────┼─────┤│7│「濟仙米酒」20度600毫升裝│120箱(每││││箱24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