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證據及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3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8年5月1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法院書記官陳蓮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