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子坤選任辯護人張錦昌律師
吳澄潔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子坤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謝濰仲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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