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1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534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柏心選任辯護人趙元昊律師
廖芳萱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若梅 選任辯護人 趙君宜 律師(扶助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名裕 選任辯護人 許瑞榮 律師被告 高嘉良 選任辯護人 李岳霖 律師(扶助律師)
謝孟釗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人口犯運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5號,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梁耀鑌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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