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429號債權人 王鈿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於聲請狀末之簽章。
㈡確認資遣費正確金額為何?(因請求原因事實資遣費為新臺幣123,000元,與非自願離職通知單130,688元不符)。
㈢確認105年6月、7月、9月、12月、106年1月、2月工資及
三節獎金金額為何?並提出請求金額計算方式及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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