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淨重壹點陸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而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同條例第四、五、八、十、十一條規定不得非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之違禁物,其經查獲者,不問屬於犯人否,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均應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五三○號被告陳明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安非他命二包(淨重一‧六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毀之等語。
三、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意旨尚無不合,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宏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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