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2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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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七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八一三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因出售房屋問題,竟在台北縣三重市○○街○○號三樓處,徒手毆打原告成傷並惡言相向,為此請求賠償等語。
(三)證據:驗傷單、家庭暴力通報表、花蓮企銀協議書、花蓮企銀申請書、花蓮企銀放款利息單、台北縣富華街八十號三樓建物及坐落之土地所有權狀各一紙(均影本)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當天被告沒有打原告,被告是有與之發生爭執,但只是在互相搶仲介看板而已,被告也沒有推原告,之後被告大哥就出來了,要拉原告出去,並有推她的頭,被告大哥與原告拉扯後,被告大哥就先走了,原告隨後也跟著出去,當天原告並沒有受傷等語。
(三)證據:本院九十二年家護字第二五八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影本一份。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古秋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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