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43號上訴人即被告 侯尊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443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9456萬04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8萬52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