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344號聲請人 温淑芸
陳俊廷 陳俊愷 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温淑芸上列聲請人對 陳義明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文到
7日內補正聲請人兼陳俊廷、陳俊愷之法定代理人温淑芸之印鑑證明,逾期駁回不合法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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