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0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邱春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瑋佳科技有限公司黃柏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第2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或被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4、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狀以瑋佳科技有限公司、黃柏璋為債務人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惟其中瑋佳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兼債務人黃柏璋業於聲請前之104年7月21日死亡。
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9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相對人瑋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業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王宏銘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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