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原告利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翼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均衡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104年10月21日民事聲明上訴狀之記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勞工法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