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0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0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03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李瑞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柒萬捌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給付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給付遲延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五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逾部分,另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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