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26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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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2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267號原告 黃老吉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之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載列被告之代表人「 陳勁甫 」之姓名,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
二、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