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嘉良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嘉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後,評估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72號、第4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含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支(含針筒毛重2.14公克),檢驗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註:聲請書誤載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爰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
戒後,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1號、第192號及第472號、第4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含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支(含針筒毛重2.14公克),檢驗
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因鑑驗取用0.0873公克)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D-0000000;報告編號:
UL/2018/00000000)及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在卷可稽,並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違禁物。
四、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翁健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雨涵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㈠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支(含針筒毛重2.14公克,鑑驗取用0.0873公克)與殘留其上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應整體視為違禁物而併予沒收銷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