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度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肆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犯附表所列之罪,經最高法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吳鴻章法官林慶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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