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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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23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3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豐權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
吳佩書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吳旻政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 律師
楊怡婷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豐權、吳旻政均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貳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豐權、吳旻政(下稱被告2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涉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7年7月17日起執行羈押,並自同年10月17日及1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又將屆至,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認被告2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8年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劉榮服法官簡璽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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