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1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14號聲請人 許世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俊凱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發票人姓名不清楚)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