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訴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974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敏雄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第1頁主文欄第6、7行「黃敏雄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應更正為「黃敏雄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不符情形,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李璧君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王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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