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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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5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建聰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45號判決判處7年4月、7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侵上訴字第8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7年6月徒刑部分,改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並與原判決7年4月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1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171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5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3月、4月、8月確定;上開各案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92號裁定定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與前開7年11月徒刑部分接續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於民國102年7月22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年8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9841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8月2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6月1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前開函件所檢附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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