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3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陳家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