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13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柏亞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0年1月13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前開宣判期日並予取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張國隆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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