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繳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費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35號聲請人 羅仕杰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繳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免繳觀察勒(聲請書誤載為「勅」)戒強制戒治費用狀所載。
二、按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由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填發繳費通知單向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或上開受處分少年之扶養義務人收取並解繳國庫,但自首或貧困無力負擔者,得免予繳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費用之收取機關,分別為勒戒及戒治處所,則聲請免予繳納該等費用自應依法向勒戒及戒治處所為之。
三、經查:聲請人羅仕杰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0
1年度毒聲字第6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聲請人遂於民國102年5月3日起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迄同月8日起移至該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執行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42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確定,聲請人即於同年6月26日起在該署新店戒治所執行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述裁定網路列印本各1份附卷足參。而依上揭說明,聲請人請求免予繳納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自應向上述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處所為之,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