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86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與向原告簽立炫金卡契約書,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300,000元,詎被告未依約給付,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炫金卡契約書、存
款存摺-未登摺資料、放款帳務主檔資料等件為證;而被告
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間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間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80條第3項前段、
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於訴訟
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以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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