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大里新都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台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4樓房屋之
所有權人,為大里新都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依法
有繳交管理費之義務,另依公寓大廈規約第10條規定,遲延
給付者應另按週年利率10%計算利息,不料被告竟積欠自民
國96年1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止之管理費共新臺幣(下同)
31,200元尚未繳納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寓大
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公寓大廈規約、管理費收費依據、會
議紀錄、建物謄本、催繳函等件為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
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
告給付積欠之管理費31,200元,以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98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
;以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