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43號原告 李偉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彥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