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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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聲字第32號聲請人即被告 鄭宬和 (原名 鄭沼昇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害人即告訴人 劉珈佑 係在其位於桃園市八德區之住家上網時遭人詐欺,亦在其住家以LINEPAY轉帳至詐欺之人指定之LINEPAY帳戶內,此據其於警詢陳述甚明,並有轉帳紀錄可憑。是以,告訴人受害之地點即犯罪地(包括行為地及受害地)顯然在本轄,本轄具有管轄權,本院不得因被告之住所地位在屏東上開址,為便宜被告計,即違法任意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此乃至明之理。綜上,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