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5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范名凱 代理人 楊若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本院前已於民國111年9月7日先行以傳真方式通知聲請人之代理人加以補正,但迄今仍未獲補正,爰再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書記官劉寶霞附表:
一、聲請人是否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15
3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過債務清理之調解?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如無,為何直接提起更生聲請?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以供本院確認是否有管轄權及當事人能力。
三、聲請人係於111年8月29日聲請更生,故請說明自109年9月起至111年8月止二年內,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如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目,以利本院審核)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四、另請說明自聲請更生後,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列載方式同上)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五、請提出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相關租約、單據或憑證,並請說明該租賃房屋有幾個人共同居住?是否應共同分擔租金?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七、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八、請提出自109年9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九、請確認如准予更生,聲請人之更生計劃為何?每月可提供清償之款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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