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1號原告大漢新台北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于宜宏 訴訟代理人 曾柏軒 律師被告豐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禎樺 被告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禎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被告 李宥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證據待調查,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書記官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