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保險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字第35號上訴人 楊玉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