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85號原告 陳聖容 被告 徐妙信
徐達夫
彭俊良 黃烏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
9年6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誤算及顯然錯誤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本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廖健宏附表:
編號原判決誤載之內容更正後之正確內容一附表二編號2「登記日期」欄關於「97年3月21日」之記載「97年2月22日」二附表二編號2「收件字號」欄關於「97年萬華字第22910號」之記載「97年萬華字第022910號」三附表二編號3「收件字號」欄關於「97年萬華字第41680號」之記載「97年萬華字第041680號」四附表二編號4「收件字號」欄關於「97年萬華字第46720號」之記載「97年萬華字第046720號」五附表二編號5「收件字號」欄關於「94年萬華字第112070號」之記載「97年萬華字第1120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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