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甲○○被告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方舟啟智教養院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8萬9,897元(即以原告主張被告應移轉之系爭標的物所有權,得以抵償被告對其欠款總額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7,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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