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虎簡字第136號
上訴人
即原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隆居 、 蘇許滿足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7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