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707號
原告 張胤妃
上列原告與被告 凃凱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楊上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707號
原告 張胤妃
上列原告與被告 凃凱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