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小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小字第237號
原   告 萊茵山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之2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5月1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
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