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194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惟原告起訴狀有下
開事項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依原告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76,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然原告
迄今未繳納,尚需補繳4,080元。
㈡、依原告起訴狀所示,其係代墊被繼承人 徐道夫 慈恩園塔位
一席用以安奉徐道夫靈骨位及管理費,請求徐道夫之繼承
人即被告甲○○返還墊款,然原告既認該部分債務為徐道
夫之繼承人負擔,自應提出被繼承人徐道夫之繼承系統表
(亦即列名被繼承人徐道夫之應繼承人為何?並予請求)
,另予敘明。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送被告,回證送本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