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19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194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惟原告起訴狀有下
開事項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依原告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76,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然原告
   迄今未繳納,尚需補繳4,080元。
 ㈡、依原告起訴狀所示,其係代墊被繼承人 徐道夫 慈恩園塔位
   一席用以安奉徐道夫靈骨位及管理費,請求徐道夫之繼承
   人即被告甲○○返還墊款,然原告既認該部分債務為徐道
   夫之繼承人負擔,自應提出被繼承人徐道夫之繼承系統表
   (亦即列名被繼承人徐道夫之應繼承人為何?並予請求)
   ,另予敘明。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送被告,回證送本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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