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訴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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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7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郭誠忠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76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記載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裁判費,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後,按上訴利益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裁判費。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本件本訴部分不符,則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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